无障碍规划

公共场所的轮椅空间

(1)适用于在音乐厅、会堂、戏院及其他类似的场所所设的轮椅位置;

(2)应在不同方位给残疾人提供容易进场的位置,以便能给他们在价格上不同的选择;

(3)每一百个观众席,必须保留至少一个席位的空间,供轮椅使用者观众使用;

(4)为了方便听觉障碍人士,表演会堂内必须装置电磁广音助听系统,有关系统尽可能是装置在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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