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的实践

三、 马来西亚醒觉

           在马来西亚,残障人的命运与无障碍环境的需要,是息息相关的。

           残障人士的分类,可以根据残障人各自的生理功能障碍区分为数类。他们分别是:学习功能障碍人士(智能残障人士)、听觉障碍人士和语言功能障碍人士、视觉功能障碍人士以及肢体残障人士。肢体残障人士的情形,亦有上肢残障、下肢残障与全肢残障的分别。而,其中又有一些残障人士,则是同时身临一种以上的障碍,例如:听觉与语言功能同时障碍,又或者是学习功能与视觉功能同时障碍。马来西亚的残障人就如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残障人士一样,各自遇到类型不同而残障程度也不同的生理缺陷,因此,也就各有各的问题。但是,他们都面对着一个共同的课题:环境障碍。

        马来西亚是在一九六二年开始,第一次培训负责教导失明人士的师资。第二年,又开始训练第一批负责教导失聪儿童的师资。超过三十年后,一直到一九九零年代大马政府方才正式培训合格教师教育学习功能障碍儿童。因此,马来西亚在这三十年间可说一直都主要是把残障人所面对的社会课题当作福利与教育课题去处理。

       至于落实无障碍环境、提升残障人社会地位与权力两方面,则是在八十年代,国际残障人士年后才开始进展。大马建筑法细则中的无障碍法规在一九九三年方才定型。同年的十二月六日至到八日,联合国属下的政策协调与维持发展部在吉隆坡举办亚太区国家级残障课题立法的咨询专家会议,则提及马来西亚未曾拥有任何关系到残障人权利的法案。虽然在会上,马国政府接纳建议、九四年五月十六日马来西亚又参与签署《亚太地区残障人全面参与之宣言》,可是迄今为止,残障人权利的法案、建筑法细则所应包括的无障碍条规,都依然未能有效而全面的落实。甚至,有很大部分的情况是有法律而无人执行。整个大环境中的各种对残障人有形或无形的障碍,依然是有待克服的难题。

数据:

        在马来西亚残障人士的人口数据迄今是一个不明朗的数字。政府唯一的一次残障人口调查,是在一九五八年和五九年间针对马来半岛各地区所作的调查。当时得到结论说,全国残障人口占总人口百份之一。我们必须记得,这一数据是出现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前,因此,计算中并未纳入东马的人口。

        如果是上述的百份比迄今可以保持不变,而且同时可以使用于东、西马人口总数,那么,以现今大马人口总和是二千一百万人计算,就算大马的残障人口只占人口总数的百份之一,其总数也有二十一万人了。无论如何,过去数十年来福利部通常用作估计的百份之一人口可说是纯属猜测。另一方面,一九九二年,一名联合国顾问,Einer Helander博士,则在联合国发展计划的经济规划组的报告中指出,大马残障人口的数字应是战略总人口的百份之五,这一估计,活动马来西亚残障联会的认同。如上述数据属实,则马来西亚大约有一百零五万残障人口。这还不包括每年增加的因衰老或病患而不良于行的人士。

        然而,根据福利部门记录中,迄一九九六年六月止,向福利部门注册的残障人士只有五万七千八百十七人,其中学习功能障碍人士一万六千六百四十八人,听觉功能障碍人士一万八百八十九人,肢体残障人士二万人,视觉障碍人士一万二百八十人。

        英文《星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报导说明注册人士的数目与估计中的百份以距离甚运的原因。报导说:许多家庭都羞于让学习功能障碍或其他方面残障的儿女向邻居曝光,他们对于注册的益处缺乏理解,觉得向福利部注册是浪费时间。而一九九六年八月的《消费人前锋报》则报导了槟州消费人协会一九九三年在槟州的威省及吉打十二个园丘进行调查的结果。调查报告显示大部分向福利部门注册残障者并未获得太大的益处,他们之中多数都命运受过教育、长期失业,也缺乏训练及康复培训的管道。

       马来西亚政府一向来都侧重把残障人课题的拨款,归纳入社会福利拨款。在五十个大马计划(一九八六至一九九零年),十九亿二千三百万零吉是用作福利服务用途,其中只有四百万零吉是用在福利发展计划,而有关残障人的计划包括在这四百万零吉里的其中部分项目。

        到第六个马大计划(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五年),发展拨款减至十七亿七千七百万零吉,福利拨款则比过去的二千六百零吉剧增至九千九百万零吉。虽然,在数字上我们看到了福利服务的拨款增加,但是在另一方面,有关福利活动的常年开销,都是一再削弱,在一九六零年,有关的常年开销占了总数的10.3%,在一九八一年,则降落到0.3%,一九八七年是0.23%,而一九九六年则是0.2%。

教育:

        根据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英文《星报》报导:届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为止,在国内有七千六百三十六名残障人士就读国内的一步教育机构或者特设教育机构。有关从福利局各机构综合所得的数字,显示其数据并不能标准反映残障人教育状况。这一数目之中,我们可以发现,上述数字由于未列入肢体残障的学生人数,因此并不是完整的。

        另外,在一九八九年由Jaya sooria所编的一本英文书籍《公义而非慈善》(JusticeNotCharity),其中一位作者Lim.H.S.则表示说,根据一九八零年的官方统计,只有8.45%的适学年龄残障的青少年,是在小学与中学念书。

        而另一方面,迄今我们未曾有任何数字,显示大专教育的残障人,在人口中所占的百份比例。

(一)全国的十八岁以下的学习功能障碍儿童总数已可能超过五万名。根据上述英文《星报》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的报导,一共有一百四十七间学校收容了共二千八百六十四名学生。另外,也有一些非政府组织,为这一类的儿童安排学前与培训中心。有关报导说,基于缺乏特训教师与相应设备,加上教师的不合作,再加上学校领导人缺乏同理心与同情心,因此,学校的教育计划很难达致合乎学童的成长需要。

        根据第六与第七个大马计划,政府会建立六个地区中心以协助这些儿童的学习,并提供特别设施、特训教师以及康复训练。

        目前,除了采用标准的课程,亦应注意不同性质的学习功能障碍的分别,尤其一些有双重功能障碍的人士的具体的需要以便,安排适当的教育场所。

(二)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的英文《星报》亦报导,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止全国一共有四千七十名失聪学生,他们分别在四十六间政府组织也主办了学前教育中心、小学、中学及自力中心或手语及唇语教学中心。在这之中,只有吉隆坡区有一家非官方组织主办专供五岁以下失聪学童就读的早期训练中心。

        由于这些学校和训练地点都是座落在各大城市,因此,那些来自小镇和乡区、尤其家境不允可的失聪学童,极易失去求学的机会。

        目前,马来西亚也面对训练聋哑手语教师的难题。举一个例子:在特殊知识师训学院(Maktab Penguruan Ilmu Khas)受训的教师,只能有一年的短期学习,却要学习手语和众多的科目。有些教师对残障人的处境学习不足,也不够理解。因此,可能亦会误解学生的当作:例如遇到学生拍桌子以为学生是捣乱及挑事,而其实这是学生唯一能引发教师注意其有所需要的沟通方法。

        此外,马来西亚的聋哑手语有别于一九六四年以来极为普遍的美式手语。这就使到马来西亚手语这一套手语和美式或其他手语会有沟通障碍。马来西亚手语目前仅有三千六百个词汇,亦使到其学习者会感觉不足词汇应用,也限制了通过组织词汇进行思考的能力。希望政府进一步开发另二千个词汇的计划将会有助改善这一个难题。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小学毕业分聋哑学生都转入莎阿南的职训学校就读,只有少数几名学生是在拥有自聘的手语译员或者是在没有手语译员的情况下,坚持就读中学。进入大专院校的失聪学生的更是少之又少。

(三)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的英文《星报》报导,截至一九九六年大马有二十间一步学校及六间特训学校收纳了五百六十二名视觉残障学生。

(四)上述Lim.H.S.的文章说明,一九八零年的官方数据显示,在残障学童之间,肢体残障学童的比例最少。这一类学童是做适合到学校去与其他生理没有缺陷的学童混合上课的。可是,事实上并不如此,充满障碍的上学环境,以及家境的影响,却令到许多这类型的孩子不能上学。

 

环境:

        学习功能障碍人士的外表与言行极易引起亲人以及公众人士的误解及歧视,造成隔绝。学习功能障碍人士即使跨越物质的障碍,却面对外出及交友的困难。尤其是一些异样的眼光常令他们不能舒适的外游。马来西亚有待加强公众教育,以纠正一般人对智能障碍的误解与偏见。

        听觉与语言障碍人士所遇到的环境障碍也是阻挡人们正常渡过日常及工作生活的原因。绝大部分马来西亚的公共机构及紧急服务机关并未装置TTY电讯系统,语言的障碍令他们在遇到灾害或盗贼等紧急状况的时刻,无从联络外界及家人亲友;即使传真及电子邮件亦不见得有效的紧急通讯工具

        视觉与肢体残障人士所遇到了障碍则同中有异,他们同样是面对都会建筑或交通设计带来行动障碍。除了不便轮椅、拐杖、盲人杖通行的环境,大小环境也规划了许多高度或位置不符合肢体残障者使用的措施。另外,马来西亚的公共交通设施(如红绿灯)建筑物及公共场所缺乏音声指示--尤其是楼梯和电梯缺乏声音及盲人凸字符码,都为视觉残障人士带来极大的不便。

政策与规划:

        在马来西亚国内,国家政府早已制定一项确保残障人与老年人社会参与权力的无障碍保障,这是通过法律实施的政策。这一设想,早在一九八零年代来,已开始酝酿,在九十年代经已提出。

        从马来西亚官方至建筑协会的代表,都曾经出席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八日在曼谷亚太经济社会总部召开的会议,并支持这项以推动残障人与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主题的区域性会议中所达致的决议。

        以下文字,转引自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出版的《建立残障人无障碍物质环境事例》。这篇文字的内容,基本上源自当时会上,有关马来西亚事例的报告,跨越反映马来西亚无障碍法律与政策的状况。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发现,确保无障碍环境的法规主要是结合在现有的有关建筑规范的法令以及交通条规之中:


        (一)引言

         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使到马来西亚难以改造必要的基础设施进行全面规划和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服务。在马来西亚没有残疾人数量的可靠数据。福利局最近采用了一项全国性登记的做法,以试图解决这个问题。还向残疾人发放了专门的身份证。

         1993年8月31日,总共有49561个残疾人按照新的程度进行了登记。这个数字困难是一个保守的估计。充其量,这只是举出了那些引起各级政府注意的实例的数量。根据政府(1958年~195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估计,那时的700万人口中约有1%是残疾人。考虑到现在的1800万人口,目前残疾人数量困难接近8万人。

         对那些需有资金援助。职业培训、康复和求职的人进行登记并不困难。目前还未考虑进行强制性登记。现正极力要求残疾人组织去鼓励其成员参与登记,以便能够采取适当的行动。

        (二)立法

         1990年,福利局成立了一个有关残疾人福利的咨询委员会。来自各个非政府组织的残疾人代表随后参加了咨询委员会召集的一个会议。该委员会编写了一份报告,并确定了有关改善残疾人便利条件的建议。

         在马来西亚,目前残疾人只有在有直系亲属或主持官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参加大选投票。马来西亚大部分的非政府组织仍然拒绝残疾人和老年人担任决策团体的委员或发言人职位。

         在1993年12月6日至8日在吉隆坡召开的有关亚太地区国家残疾人立法的咨询专家会议上,马来西亚采纳了会上所提交的18项建议。同时,福利局局长同意考虑成立一个全国残疾人协调委员会。

        《劳动者赔偿法》(1952年)规定有雇主对因在工作时或去工作的路上受伤而部分或全部致残的雇员进行经济赔偿。《社会保障法》(1969年)规定,对在受雇期间受伤或遭致职业病的雇员提供一定的保险赔偿费。

         现迫切需要采取立法行动,以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能够参与对诸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等对他们生活有影响的有关问题的讨论。

        (三)在公共设施中提供的便利条件

         最近政府采取行动为残疾人拆除了公共设施中一些环境上的和建筑上的障碍,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1991年政府修改了建筑法细则,添加进了由马来西亚标准工业研究协会(SIRIM)制定的指南和技术规范。所作修改被列入《马来西亚关于为残疾人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条件的实用规范》中。

         1993年,马来西亚标准工业研究协会完成了《马来西亚关于为残疾人外出提供便利的实用规范》的定稿,从而完成了上述修改工作。地方当局现在有能力对新建建筑计划进行监督,以检查该建筑是否遵循上述指南的规定。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则难以进行监督。不过,还需要努力保证这些指南得以逐步实施。

        1。公共交通

        没有任何有关保证老年人和残疾人方便使用公共交通设施的立法。该国大部分的运输公司不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公共运输公司也未获允许向运输部提出进行任何修改的申请。

        《公路交通条例》(1987)允许公路主管当局将任何一段道路指定为残疾人车辆的专业停车处。也采取了一些非法律措施来帮助残疾人获得使用公共交通设施的便利条件。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铁路公司和一些主要的公共汽车公司所进行的诸如提供运输等非公开性创举已使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出行更为方便。

        2。教育

         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和保护马来西亚的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1961年)第25条规定,教育部应建立并扶持专门的学校以迎合有特殊需要的人。

          到1991年底,有152所学校或兼收残疾人学生的计划迎合了遍及全国的5083名已登记残疾儿童的需求。1991年,教育部和其他几个部、非政府组织、大学以及父母支持团体成立了一个协作性的全国残疾人咨询委员会。

        (四)保护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权利

         目前尚无任何直接涉及残疾人和老年人权利的立法。《联邦宪法》明确指出全体公民享受平等权利:

        不应以公民的宗教信仰、种族、血统或出生地为由,在任何法律中,或在任命公共几个工作地职务时,或在执行任何涉及财产请求、拥有或转让的法律时,或在执行任何涉及开业或从事贸易、商业、职业、行业或雇佣的法律时,对公民有任何歧视。(第八章第2节)

         然而,残疾人或老年人是否能够根据这一条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尚有疑问。

         马来西亚政府协作认可残疾人自助团体。人们希望尽快采取法律措施来支持残疾人在非政府和政府两个层次上的全面参与。

(根据马来西亚吉隆坡市马来西亚盲人协会助理会长Godfrey Ooi Goat See选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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